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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说险】诚信是保险保障的前提

发布日期:2024-03-27

典型案例

2022年7月,客户张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个人住院医疗保险,保额100万元。2022年8月,张某因“左颊癌”住院治疗,并申请医疗费用理赔。

在理赔核查中发现,张某在2021年已经发现左颊溃疡状肿物,并一直进行治疗,2022年5月份发现左颊肿物逐渐增大,7月份肿物开始明显增大,并在某三甲医院就诊治疗。但其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情况,未作健康如实告知。在理赔核查中,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张某做了核实沟通,但张某仍然刻意隐瞒投保前已进行就诊检查并确诊为“左颊肿物”这一事实情况。

张某在投保前已经因“左颊肿物”多次就诊治疗,与所患“左颊癌”直接相关,但其未作如实告知。该未告知事项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,且主观上存在故意。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条款相关内容约定,保险公司决定予以解除保险合同,所交保费不予退还,且此次理赔不予给付。


案例分析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;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;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

保险关系是一种风险转移,是围绕保险标的产生的承保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。但风险的接受者即保险公司和风险的转移者即投保人(被保险人)彼此分别存在信息不对称。因此,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,应遵从最大诚信原则,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,互不欺骗和隐瞒,遵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,否则将承担因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。


风险提示

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按照投保单的要求如实告知相关信息,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,同时也要仔细阅读并亲笔签署相关投保资料,才能安心享有保险保障;若抱有侥幸心理,不如实告知,将不仅得不到保障,还会面临自身经济损失,甚至还有触犯国家法律的风险。